
事故
可申请重新认定。《道路交通
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了当事人不服
事故责任认定在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交警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认定。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根据《道路交通
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5条的规定,交通
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为对该
事故责任认定的最终认定,对重新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将不再受理。对交通
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得提起
行政诉讼。《最高人民
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
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
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人民
法院提出起
行政诉讼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不服,提起
行政诉讼时,人民
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
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等处罚裁决后,就处罚裁决的内容提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