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交通事故无法定责的,当事人可以报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处理二次交通事故时,如果无法确定责任归属,首先应当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并尽量保存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目击者证词等。之后,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进行调查,但最终可能因证据不足无法明确划分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解决。《民法典》规定,如果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是一方遭受了实际损失,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公平分担损失。
具体到二次事故,如果第一次事故的责任已经明确,而第二次事故是因为第一次事故的直接结果导致的,那么第一次事故的责任方应承担第二次事故的全部或部分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对于第二次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
如果两次事故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双方均无过错,那么可以考虑双方公平分担损失。但如果一方存在过失,即使过失轻微,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建议双方尽量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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