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中,由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但对于特殊事项将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1、被告的举证责任

法院
【特别注意】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以及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之所以由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是因为在具体的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坚持“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只有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以后,才可以做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2、原告的举证责任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可知,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比如证明自己是适格的原告、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比如向申请行政机关发放社会保障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而行政机关没有发放的,又或者是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而行政机关没有作为的;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比如,要证明被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权利的事实、原告自身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的事实等;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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