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1、购买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2、房屋出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

商品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1. 卖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和条件交付房屋。
2. 卖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影响买方正常居住使用。
3. 卖方隐瞒房屋存在重大瑕疵,如房屋产权纠纷、被查封、存在抵押等情况。
4. 卖方逾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仍未完成。
5. 买方在法定期限内发现了房屋的产权问题,如房屋产权被多人共有、房屋为查封财产等。
6. 合同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损害了买方的利益。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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