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除以下人员都可担任
公司执行董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
破产清算的
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职权】董事会对
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
股东会会议,并向
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
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
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
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