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与自然人直接相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该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银行账号、职业、教育背景、家庭成员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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