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
将劳务派遣用工定位为补充用工形式是贯彻执行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的客观要求。劳动
合同制度是我国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一项基本
劳动法律制度,也是法律规范的重点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劳务派遣用工的稳定性不如直接用工,法律对劳动
合同用工的保障水平高于劳务派遣工。一旦劳务派遣用工成为企业用工主体,而劳动
合同用工成为一种补充形式,那么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
合同的一系列规定将被搁置,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及其合法权利维护必然受到影响,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试图通过劳动
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努力将付诸东流。从这个角度而言,也不应当允许劳务派遣用工成为用工的基本形式、成为用工主渠道。因此,将劳务派遣定位为一种补充用工形式,既考虑到了发挥劳务派遣用工的积极功能,也能够将其消极影响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