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条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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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跨地区承接检测业务时,应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省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不得任意抬价和压价,无收费标准的项目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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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mingjie

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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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具体条文较多,以下是一些关键条款的概述: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检测管理制度,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检测机构在进行检测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及时。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测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检测能力。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数据的管理制度,确保检测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涂改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和检测报告。

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检测工作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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