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具有法定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而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刑罚的一种变通执行方式。具体规定包括: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主管机关批准。
《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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