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不可以看作损害赔偿。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具有惩罚性、赔偿性,而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的行为,具有补偿性,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通常被视为一种事先约定的损害赔偿,旨在补偿因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然而,违约金也可以具有惩罚性质,即不仅补偿损失,还对违约行为进行一定的惩罚。在法律实践中,违约金的具体性质和用途可能因合同条款、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案情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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