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出台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对于郑州市拆迁补助做了重新规定。
1、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征收补偿标准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性质、用途,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标准(1)搬迁费非住宅房: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搬迁费。期房安置发二次,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发一次。被征收人房屋已出租的,在租赁期间,搬迁费发给房屋承租人。(2)非住宅房临时安置费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4%支付临时安置费;期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8%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期限不超过36个月,超过本期限需要增加的临时安置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协商议定。(3)停产停业损失按省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24]39号)文件规定执行。(4)装饰装修补助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5)其它事项因征收造成固定电话、互联网络、管道燃气、暖气、有线电视、水表、电表、空调、热水器(太阳能、燃气、电)、精密仪器等固定设备的拆装费用,有规定的,按其规定补偿;没有规定的,参照相关设备仪器的安装预算定额,安装人工机械费的70%给予补偿;大型设备拆装费按原设备折旧后价值的15%给予拆装费用。3、非住宅房被征收人按期搬迁的奖励标准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不超过2%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根据项目所在城市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郑州市拆迁补偿142号文件具体指的是郑州市人民政府在2021年发布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的若干意见》(郑政文〔2021〕142号)。该文件对郑州市征收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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