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的使用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标识性使用:注册商标必须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不得将其作为其他词汇或元素使用。
2. 一致性使用:商标在使用时,其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与注册商标一致,不得随意改变。
3. 禁止不良使用:不得将注册商标用于假冒他人商品或服务,或者用于误导公众的商品或服务上。
4. 防止淡化:商标所有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其商标被淡化,即商标不能仅仅成为所指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5. 许可使用: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但必须监督被许可人的使用情况,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
6. 转让和注销: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其不再使用某个商标时,依法将该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者申请注销该商标。
7. 维护商标权:商标注册人应当积极维护其商标权,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8. 声明使用: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上,在适当位置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以表明其商标的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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