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受害人抗诉的程序规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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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

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

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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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受害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其抗诉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但是,这里的请求抗诉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即认为判决确有错误且符合法定的抗诉情形。

其次,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被害人的抗诉请求后,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判决确有错误,会依法提出抗诉;如果认为判决不存在错误,可以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

此外,被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害人并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其上诉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同意,即同意其以被害人的身份参与第二审程序。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被害人的抗诉请求一般情况下是在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在更长的时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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