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复议与行政复议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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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行政复议与刑事复议的范围就有两个观点,一,认为公安未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不立案,刑事诉讼法有救济途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2、第一种也就是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危难情形时,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公安机关对于郑贤忠等人要求保护其财产安全的申请,未履行救助义务,致使其财产受损,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应作为行政复议案件受理。

3、第二种就是,对于公安机关的刑事不立案决定,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救济途径,不应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刑事不立案决定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有专门的救济渠道,不应再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所以行政复议与刑事复议是完全不一样的,它们之间是处于一级压一级的关系。是互相监督,管理,让所有人民心里知道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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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复议与行政复议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处理的案件类型不同。刑事复议通常是指对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某些决定或行为不服而提出的复议,但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并没有刑事复议这一概念,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对判决不服,通常通过上诉程序来解决。

行政复议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查该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合理性,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制度。

简单来说,刑事复议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而行政复议则是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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