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不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八条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以下几种情况下不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 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被停止执业,期限未满的;
5. 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不得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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