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广告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应予追诉:
1. 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
2. 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发布的内容的广告,如涉及色情、暴力、恐怖、赌博等违法信息。
3. 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
4. 发布未经审查或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审查的广告。
5. 发布广告时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或者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
6. 发布广告时使用不规范的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歌。
7. 发布广告时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名义或者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8. 发布广告时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或者借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
9. 发布广告时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10. 发布广告时未依法标明联系电话号码或者通信地址。
11. 发布广告时未依法标明“广告”字样。
12. 发布广告时未依法公开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依法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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