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诉讼中止,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原因而诉讼暂时停止,待原因消除后诉讼继续进行的制度。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中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一也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行政诉讼中止审理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决定暂停审理,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再行恢复审理的情况。中止审理是一种特殊的审理程序,它的适用旨在解决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暂时无法克服的困难,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一)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诉讼的;(四)案件需要等待人民法院的其他判决、裁定或者需要等待行政处理结果的;(五)其他需要中止诉讼的情形。
一旦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诉讼参与各方。中止审理的裁定内容应当明确中止的原因和中止的期限。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法院应当裁定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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