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产假法律法规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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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定产假休息98天,符合地方条例规定的可延长产假三个月。

法律规定: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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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职工生育假(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83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0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至42天;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给予产假42天至98天。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可能随着政策调整而变化,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查阅最新的法律法规文件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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