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起诉无效。公司注销了,也就不存在公司法人,所以无法起诉公司法人。当事人可以起诉公司的股东维权。
公司被注销后,如未进行清算或者破产的,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作为当事人;公司经过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的,公司债务视为处理完毕。如有未了结的债务,应以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诉讼主体。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公司注销后,其法人资格终止,原有的权利和义务由清算组或依法成立的清算人承担。如果在公司注销之前已经发生了诉讼行为,比如被起诉,那么这些诉讼行为通常在公司注销后仍然有效,但需要将清算组或清算人作为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注销后,股东、清算组成员对公司债务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起诉清算组成员,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等,公司注销并不能免除债务履行责任,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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