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房
2000年11月16日,原告就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大厦某号
商品房与被告签定《
商品房购销
合同》。按照
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01年10月31日前将原告所购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在交房时,原告因被告未按
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原告交付房屋而与被告发生纠纷。原告将被告诉至
法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要求解除原、被告所签《
商品房购销
合同》;(二)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63万元并支付利息35154元;(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16720元。
山西成诚
律师事务所刘银栋
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作为其代理
人参与了本案一审的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