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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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风

8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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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

一、职能管辖

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3、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是铁路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

(3)森林法院管辖的是严重危害和破坏森林,违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辖林区职权范围内的一切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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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qq123

8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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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大类。

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身份,确定各级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通常,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复杂的案件,而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则负责审理更为重大、复杂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地域管辖是指根据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地来确定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还有专门法院管辖,比如军事法院管辖军事人员犯罪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犯罪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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