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第三人不能要求撤销合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撤销权。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法中,合同撤销权通常属于合同当事人,即合同的双方,而不是第三人。第三人没有权利直接行使合同撤销权。但是,如果合同的内容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并且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可以提起撤销之诉(例如,在某些代理合同或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合同中),那么第三人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各国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上述内容基于一般合同法原则。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主要是合同当事人,而不是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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