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
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
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补偿。《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
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
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
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
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由
保险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
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