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有洗钱罪、逃汇罪、骗购外汇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等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的行为。
2. 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3.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指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4.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伪造信用卡等行为。
5. 违法发放贷款罪: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发放贷款,或者向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发放贷款时索取、收受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6. 高利转贷罪: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7. 非法经营罪: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金融业务的行为。
8. 洗钱罪: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这些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危害了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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