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
1、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
合同期限届满前,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
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协商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
合同的手续。为了确保符合上述时间规定,
用人单位就要把握好确定劳动
合同到期的时间、讨论续订劳动
合同意向的时间以及做出决定的时间。此外,即使
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动者续订劳动
合同,也不能就此简化程序,否则,当出现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
合同的情形,因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所需时间跨过原劳动
合同终止日期时,即进入无劳动
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阶段,
用人单位的终止劳动关系也同时转为解除劳动关系,相应的代价是不一样的。2、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此条也同样适用于劳动
合同的续订,因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
合同的,也应当在原劳动
合同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将续订手续办理完毕。3、若
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
合同,应当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
合同,并按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支付经济补偿。4、
用人单位依法发出续签意向,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
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