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
《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
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
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
公司,子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分
公司和子
公司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子
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
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总
公司的名称,由总
公司依法设立,只是
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2、子
公司在法律上其意志是独立的,母
公司对子
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进行直接的命令指挥。分
公司作为本
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业务的执行、资金的调动完全受制于本
公司。【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
公司。设立分
公司,应当向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分
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
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
公司,子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