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
保险费是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社会
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责令其补缴。但实践中,在一些特殊情况下,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
保险的,又不能补缴社会
保险费,会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会
保险待遇。对此,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
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
保险手续,且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为由,要求
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
法院应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要求
用人单位赔偿社会
保险待遇损失,应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一是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
社保手续并缴纳
社保费;二是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缴养老
保险;三是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而产生损失。对于劳动者的社会
保险待遇损失,包括未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
保险费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一般来说,未缴纳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
保险费而遭受的损失多为即时损失,以发生为准,而未缴纳养老
保险费的损失则是延迟损失。对于即时损失,引发争议后,损失标准确定起来相对比较容易,但是对于无法补办养老
保险而造成的损失,如何确定标准却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难题。笔者认为,对于无法补办养老
保险而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如果地方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如果地方法规未作规定的,仲裁机构或人民
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裁定
用人单位进行赔偿:第一种情况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已满15年。这种情况下,不补缴养老
保险费也不影响劳动者领取退休金,因此,
用人单位应当将未缴纳养老
保险费期间的企业缴纳部分支付给职工,同时加付未缴纳至退休期间的
银行同期利息作为赔偿。第三种情况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政策不允许继续缴纳至满15年。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在
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15年且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的,应当由
用人单位按月向劳动者支付
养老金至劳动者死亡;如果劳动者在
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5年且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的,
用人单位应当将未缴纳养老
保险费期间的企业应缴纳部分支付给职工,同时加付未缴纳至退休期间的
银行同期利息作为赔偿。第四种情况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政策允许继续缴纳至满15年但劳动者不选择继续缴纳。对于这种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将未缴纳养老
保险费期间的企业缴纳部分支付给职工,同时加付未缴纳至退休期间的
银行同期利息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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