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
所谓
破产保护就是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
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
法院提出
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
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
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
破产保护负债清偿顺序如下:一、
破产费用。包括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
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二、共益债务。益债务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
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
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
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
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三、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
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四、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
保险费用和
破产人所欠税款。五、普通
破产债权。【法律依据】《企业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
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
保险费用和
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