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除
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
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
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
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
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