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裁判书能不能够拿回取保候审的保证金

取保候审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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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保证金,在取保候审结束,无违背有关限定,就能够拿回。《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限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准许不得离开所寓居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金
保证金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虚构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能够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限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资料、行驶资料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前两款限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差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再次交纳保证金、提议保证人,或者监视寓居、予以逮捕。对违背取保候审限定,需要予以逮捕的,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捕。

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背本法第六十九条限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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