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认购书不等于购房
合同。但是如果认购书具备以下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购房
合同:(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
商品房基本状况;(三)
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
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商品房买卖
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
商品房买卖
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
商品房买卖
合同。
商品房买卖
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
商品房基本状况;(三)
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
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