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1、在侦查期间,发现
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
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
检察院备案。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
检察院后,人民
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3、人民
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
法院后,人民
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4、人民
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
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5、第二审人民
法院发回重审人民
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
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