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2、养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3、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4、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5、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敏捷,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
6、收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7、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8、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9、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10、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8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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