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宅基地
宅基地的使用权的规定是:《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具体说:
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住宅用地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有如下: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的,只有使用权由农民个人享有,农民买卖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着转移,此时,宅基地的转让是有效的,只是农民转让、出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不能再另外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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