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专利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1.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1)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2)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3)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4)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5)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6)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法院有权受理。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法院有权受理。
2.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
三、专利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解决专利纠纷的渠道是多方面的,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协商、诉讼、专利管理部门调处等方式。
1.协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专利管理部门调处。专利纠纷当事人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管理机关,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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