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交通事故调解需求的参与方如下: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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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安交警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每方不得超过三人。
二、无法达成交通事故调解的几种情况
无法达成交通事故调解的情况有:
1.与手续不全车辆发生事故;
2.当事司机酒驾或毒驾;
3.双方对事故原因和归属有争议;
4.损坏公共设施的事故;
5.单方事故;
6.无证驾驶或司机不能出示驾驶证;
7.事故有人员伤亡等。
三、交通事故调解流程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6.确定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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