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不得离婚的四种情形如下:
1.双方感情未破裂;

感情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4.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二、离婚起诉程序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离婚诉讼的管辖
离婚诉讼的管辖采取“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中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离婚可能会受到限制或需要特别的考虑,不过,严格来说,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离婚”的四种情形。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况下离婚可能会变得复杂,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决:
1. 怀孕期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可以提出离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 一方有重大疾病: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可能会影响另一方的决定。但是,这并不是法律严格意义上的“不得离婚”,而是法院在判断是否准许离婚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3. 一方下落不明:如果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方式来解决婚姻问题。如果未宣告失踪或死亡,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可能会面临一定难度。 4. 家庭暴力或虐待:在家庭暴力或虐待的情况下,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考虑给予被告改正的机会,或者采取其他保护受害方的措施,这也是需要特别处理的情况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情况并不是绝对的“不得离婚”,而是在特定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决。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获得准确的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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