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收养协议与送养协议有区别。具体如下:
1.收养协议与送养协议主体不同;

犯罪
二、收养协议需要去公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2.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的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4.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
收养协议和送养协议在内容和目的上有所区别,但它们都是与儿童收养相关的法律文件。收养协议主要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或者在某些情况下是与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之间达成的,旨在规定收养的具体条件、权利和义务。而送养协议则是生父母与愿意收养其子女的人之间达成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生父母将子女送养的意愿以及相关事宜。简单来说,送养协议更强调送养这一行为的合法性和双方的同意,而收养协议则侧重于收养关系确立后的权利义务分配。在实际操作中,这两个协议的内容可能会有重叠,但在法律上,它们是分开的,各自服务于收养过程的不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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