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评定程序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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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81043022

2025-10-03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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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评定程序

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医患双方协商后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或患方向医疗行政部门投诉由医疗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医学会鉴定。

法院
法院

2.医学会受理鉴定委托。

3.由申请一方或双方交纳鉴定费。

4.医学会通知双方提交陈述书、答辩书及鉴定所需材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要多久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45天。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三、医疗事故鉴定受理条件是什么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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