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房
1.商品房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由预售人单方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如需提供原件,凡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存放处单位公章,委托代理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2.主管行政部门受理。商品房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预售人提供材料齐备的,房产部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在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在备案表和预售合同上加盖“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章”,留存一份商品房预售登记表,另两份分别由预售人、预购人留存。

合同
(1)初审:审批科经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并将材料呈科领导审核。
(2)审核:审批科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在《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上盖备案章(1个工作日)。
商品房合同备案一般需要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三、商品房预售应具备哪些条件
2.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4.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5.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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