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
事故时,不能以非机动车一方无过错为由要求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这是因为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担机动车的风险,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是一种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特殊
保险形式。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
事故时,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法定赔偿责任,并且只能在特殊情况下方可免责。这种情况就是交通
事故由受害方故意造成。除此之外,
保险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豁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在交通
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负有责任时,应当承担1.2万元的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超过该限额部分,则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在
事故中的过错比例进行分担。具体来说,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需要由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
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若非机动车辆和行人一方存在责任而机动车辆没有责任,则非机动车辆和行人应该由非机动车辆和行人投保的商业险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若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行人均没有责任,则无需减轻机动车辆
保险公司的责任,因为此时双方均没有过错。对于双方都有责任的交通
事故,如果双方均未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机动车辆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则可以根据过错比例适当减轻机动车辆
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
事故时,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法定赔偿责任,只有在出现特殊情况下方可豁免。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应减轻
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或者减轻机动车辆驾驶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