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财产
(2)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3)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4)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7)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3.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
4.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财产损失的;或者事故中有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要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然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二、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三、交通事故处理可以委托办理吗
交通事故只要不涉及刑事犯罪案件,是可以委托他人来处理的。但是当事人必须把事故案情的整个过程给委托人说清楚,同时还需要当事人本人签署的委托书。但接受处罚等不能由他人代办的事项,只能亲自处理,不能由他人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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