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担保物权包括以下几项权利:
1.抵押权

法院
2.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转交给债权人当做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期满债务或发生当事人承诺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选择受偿的权利。在这当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3.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偿还前加以留置当做担保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有: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担保物权的特性有哪些
担保物权作为物保的区别于人保保证的特性,它具有以下的特征:
1.物上代位性;
2.物上请求权;
3.价值性;
4.不可分性;
5.优先受偿性。
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项权利。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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