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神病
监护人产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具体如下:
1.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做监护人。

财产
(1)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监护人。
(2)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做监护人。
(3)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做监护人。
(4)经各顺序人协议,由各顺序人共同做监护人。
3.公权力指定设立,即由主管组织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其要件为:
(1)须不能依照当然设立和协议设立程序产生监护人,尤其对于何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
(2)须由主管组织指定。关于主管组织,民法通则规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当父母不在同一单位时,则有两个有资格指定的机关),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时,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
二、监护人的法律义务
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三、哪些人不能成为监护人
1.未成年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被法院免职的法定代理人或保护人,如正在受刑罚处罚(不包括缓刑、管制的)的人,有危害被监护人利益行为的人等;
4.破产人;
5.对被监护人提起诉讼或曾经提起过诉讼的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血亲,即可能对被监护人人身造成危害或损害其利益的人;
6.去向不明的人。
监护人的产生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法定监护: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 指定监护:当法定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监护资格被撤销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
3. 遗嘱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监护是在被监护人父母死亡后,根据其遗嘱确定的监护人。
4. 委托监护: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但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时,应当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尽到监护职责。
5. 指定代理监护:在某些情况下,如被监护人处于紧急状态(例如自然灾害或公共安全事件),监护人可能无法亲自履行监护职责。这时,有关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如民政局、社区居委会等)可以指定代理监护人。
以上是监护人产生的一些主要方式,具体情况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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