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定情形有: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公司
3.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二、融资租赁合同具备什么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具备如下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涉及的三方当事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作为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其紧密关系自不必说。关于出租人与出卖人的关系,由于是买卖租赁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而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届满,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选择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承租人可以选择继续出租租赁物、购买租赁物或者终止合同。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1.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业务必须由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
2.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不是由出租人交付给承租人,而是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承租人并由出卖人对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维修不是由出租人维修,而是由承租人来维修的。
4.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应当缴纳保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之处。保险费是由承租人承担的,该费用可列入租金总额,也可单独列出。
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这是最常见的解除情形之一,体现了出租人对租金收入的权利。
2. 承租人未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经出租人催告后仍未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这种情况意味着承租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导致出租人的利益受损。
3. 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下降的。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有义务妥善保管租赁物,如果因为承租人的保管不当造成损失,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属于出租人,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或处分租赁物,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5.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但出租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的。如果租赁物本身存在缺陷,无法满足承租人的使用需求,且出租人已经尽到通知义务,那么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除了上述法定情形外,合同双方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其他解除条件,只要这些条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在行使这些解除权时,出租人应当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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