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撤销指定监护人,所代管的遗产的处理方式是:应当交付给重新指定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法院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二、在我国按照哪些原则指定监护人呢
在我国以被监护人为中心原则指定监护人。
不管是法定监护还是指定监护,都是以被监护人为中心,因此有关组织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虽然不受顺序的限制,但都必须遵守以被监护人为中心的原则。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三、居委会能指定监护人吗
撤销指定监护人后,遗产的处理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在中国,遗产的继承和处理通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如果监护人被撤销,遗产应当由新的监护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来代管和处理。
法定继承人通常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具体顺序和条件由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遗产的处理可能还需要经过法院的确认或者指定。
如果遗产的管理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确保遗产能够得到合法、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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