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感情
1.协议离婚;

夫妻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根据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协议离婚程序
协议离婚的程序是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涉外离婚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书,或男女双方就离婚无法达成协议,都不能达到协议离婚的目的,此时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涉外离婚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三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八百五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具体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换精神病的,久治不愈的;
5.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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