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宅基地
灭失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
1.在下列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失去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住宅用地
(2)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3)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
(4)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
(5)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6)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2.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因此,当宅基地被灭失的,宅基地上的所有权也当然消失。该种情形下,也就失去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手续
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具体说:
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三、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
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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