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约定担保物权的意思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相应的限定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换价值,以确保债务的履行,故又被称为“价值权”,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至于权利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因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其他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以变形物为客体。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具有附随性。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有以下特征: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三、担保物权实现的情形
担保物权实现的的情形主要包括: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约定担保物权是指在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明确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这种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等,都依照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来进行。常见的约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和质权。例如,当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时,可以约定用房产作为抵押,这样贷款人就对这处房产享有抵押权,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照法律程序处置该房产以清偿债务。这样的约定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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