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后一般是不需要返还的。对于恋爱期间基于自愿互相赠送的一般财产礼物等,属于赠与,在赠与物转移至受赠人手中后,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受赠方有权不返还该财物;但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等较大数额的财物,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分手的,一方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结婚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赠与合同生效的条件
赠与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是:
1.所赠财物必须是赠与人自己的合法财产。
2.必须自愿赠与,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
4.动产应当交付、不动产应当过户。
三、如何限制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所以法律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由于这种撤销具有任意性,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则等于赠与合同对当事人没有任何约束力,因此,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有以下几方面的限制:
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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